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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t-5-2 edit
User: 針對這份法案跟目前的爭議可以幫我整理還有什麼缺失嗎 edit
針對這份法案跟目前的爭議可以幫我整理還有什麼缺失嗎
Assistant: 這份法案(民眾黨版《人工生殖法》修正草案)核心是三件事: edit
這份法案(民眾黨版《人工生殖法》修正草案)核心是三件事: 1️⃣ 把人工生殖對象從「不孕異性夫妻」擴大到
- 單身女性
- 同性配偶
- 因病無法懷孕的女性
2️⃣ 正式開放代孕(代理孕母) 3️⃣ 用「人權、平等權、少子化」來作為正當性基礎
但現在引發的爭議,其實不是「要不要幫想要生小孩的人」,而是: 👉 這部法 在制度設計上,是否足以防止對女性與兒童的結構性剝削?
下面用「爭議 × 法條缺失」的角度,幫你系統性整理。
一、最核心爭議:這是不是「去商業化的商業代孕」? edit
法案宣稱:
- 代孕以「互助」為原則,不是商業行為
- (第18條之五)
- LCEWA01_110108_00124
但同一條又寫:
- 得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,提供酬金 + 各種費用
👉 這在法律上就是「准許付費代孕」,只是改名叫互助。
結構性問題 edit
法案沒有定義:
- 「酬金上限多少?」
- 「工時損失怎麼算?」
- 「照護、營養、交通、風險補償怎麼算?」
全部丟給未來行政命令。
這會導致什麼?
- 法律寫得很理想,但實務會形成「準市場價格」
在全球代孕實務中:
- 只要有錢能換懷孕,就一定會有「貧窮女性承擔生殖風險」
這不是道德判斷,是社會學與國際經驗。
二、代孕者的「身體自主權」其實被合約侵蝕 edit
法案表面上寫得很漂亮:
- 代孕者有身體自主權(18-4)
- 可依法人工流產(18-10)
- LCEWA01_110108_00124
但同時又規定:
- 若代孕者與受術配偶對墮胎有爭議,應事先寫入契約
- (18-10)
- LCEWA01_110108_00124
👉 這是極大的法律漏洞。
因為在實務上會變成:
- 代孕者「事先同意」放棄未來的身體決定權
例如:
- 胎兒有缺陷 → 受術方要流產
- 代孕者想保 → 合約可能逼她流
這在憲法與人權法上是非常危險的設計。
三、孩子被「預設為商品結果」 edit
第18-9條寫:
- 代孕子女視為受術配偶之婚生子女
- LCEWA01_110108_00124
也就是:
- 懷他的不是母
- 生他的不是母
- 法律上,代孕者一出生就不是母
👉 這是法律上把孩子先行配給委託方
問題在於:
- 如果委託方反悔?
- 如果胎兒有殘疾?
- 如果代孕者想留下?
這部法只處理「親權歸屬」, 卻沒有處理「誰能拒收孩子」
國際上,這是代孕糾紛最多的地方。
四、單身女性人工生殖開放的邏輯是錯位的 edit
法案讓單身女性可以用自己卵子+捐精生小孩 (第11-1條)LCEWA01_110108_00124
這本身不一定是錯的 但問題是:
👉 法案沒有配套任何「單親育兒支持制度」
也就是:
- 國家允許你生
- 但孩子的社會風險全部你自己承擔
在福利國家(如北歐)這是有配套的 在台灣,這等於把風險個人化。
五、最危險的缺失:把所有實質權力交給行政機關 edit
你會發現這部法大量寫:
- 由主管機關定之
- 另訂辦法
- 定型化契約由主管機關訂
這些出現在:
- 代孕費用上限
- 契約內容
- 評估標準
- 居間機構管理
👉 這意味著立法院把真正關鍵的倫理界線全部外包給衛福部。
這在重大生物倫理法制(bioethics)裡是高度不負責任的立法。
總結:這部法最大的問題不是「開放」 edit
而是:
- 用人權語言,包裝一個高度市場化、但缺乏防剝削機制的生殖制度
它保護了:
- 想要小孩的人
但不夠保護:
- 代孕女性
- 孩子
- 社會弱勢階層
如果你願意,我可以下一步幫你:
- 對照英國 / 德國 / 加拿大的代孕法
- 或幫你拆解「為什麼婦女團體與醫療倫理學界會反對」